内蒙古高院重审二审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讯(记者黄依琳)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下达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30年前的1995年6月6日傍晚,被告人、原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到东梁水库射击时,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而上前拦截。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后,邢志强追赶,开枪射击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击中后摔倒并逃跑,躲藏两天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
当年在案件发生的22天后,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文件,认定邢志强在该案中属于正当防卫。2020年8月,因涉嫌违纪违法,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这起1995年的枪击案被再度提及。去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借用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9日该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孟永清父亲孟斌礼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新京报此前报道:《内蒙古枪击案警察无期改判四年:警察执法尺度与正当防卫的权衡》)
据重审二审裁定书,重审一审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邢志强对判决不服,以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无罪;孟永清的死因存在诸多介入因素,死亡结果与其枪击行为无因果关系;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的六个月留置以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也应折抵刑期”等为由,提出上诉。
此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斌礼也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应该全额支持其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内蒙古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邢志强,听取上诉人孟斌礼及邢志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内蒙古高院重审二审裁定书认为,“上诉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遭到孟永清袭击后进行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孟永清的捅刺、冲撞等现实危险行为消除后其在追赶期间开枪击中孟永清腰背部,致孟永清受非致命伤,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又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近就医,延误治疗,导致伤口感染,多种因素致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邢志强的上诉理由,内蒙古高院仅支持一条,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折抵刑期”。
孟斌礼的上诉理由未获得内蒙古高院的支持,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已按邢志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持,其所提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裁定书,邢志强的刑期将于9月1日止。得知重审二审结果后,邢志强家属表示,还会继续申诉。
编辑 陈晓舒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