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于“廊坊新闻网”)
2025年7月21日至今,佟钢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等罪名的案件,仍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持续审理。法庭上,关于强迫交易等罪名的指控,控辩双方存在激烈争议。
多名车主出庭作证,证明没被强迫卖车
2024年6月15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佟钢等人公诉至法院,涉及强迫交易等罪名。
检察院指控:2002年,佟钢、王荣丽为获得非法利益,决定收购客车,垄断凌海至锦州客运线路。由王荣丽负责出资,佟钢负责具体收购事宜。收购的客车均登记在王荣丽名下,客运线获利均存入王荣丽名下账户。为达到垄断目的,佟钢指使佟某某、方某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客车车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现场,公诉方出示了多名被害人的证言,指称佟钢、王荣丽在收购客车时,为达到垄断目的,对客车车主实施“前挤后压”、围追堵截等违法犯罪行为。
被害人刘某某在笔录中称:2002年左右,佟钢收购了大部分凌海到锦州的小客车,他的小客车没卖给佟钢,但被佟钢及手下挤兑得赚不到钱。2002年的夏天,佟刚对他说“8万爱卖不卖”,自己只好同意将小客车卖给他。
法庭上,佟钢表示,自己收的车里,没有刘某某的车辆号牌。佟钢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相关材料显示,上述车辆加入佟钢车队时,车主叫赵某某,不是刘某某,无法证明佟钢收购刘某某车辆的事实存在。此外,当时这样车况的车,市场价六七万左右,佟钢收的小客车大部分面临报废,且他给的价都在8万以上,甚至更高,佟钢收车的消息放出去,很多小客车车主主动上门求收购,不存在强迫交易。
佟钢在法庭上介绍了收车的背景:凌海市的有关领导与佟钢吃饭,提到凌海到锦州的客运太混乱了,运营秩序不好,希望佟钢出面收购、统一经营。在当年国家倡导集约化经营政策下,佟钢开始收车统一管理,佟钢成立车队当天,多位领导参与剪彩,还作为当地新闻上了锦州日报。佟钢辩护律师还当庭申请播放了当年凌海电视台对振兴车队的专题报道,其中记者采访多名乘客代表,“我每天上班去锦州,以前坐车上班得一个多小时的时间,现在这个问题被振兴车队已经完全解决了,30分钟我就到站了”。
法庭上,起诉书指控的一共27起涉及收车的强迫交易事实均进行了质证,佟钢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事实涉及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
辩护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几点意见:很多被害人称是在2002年将车卖给佟钢的,或在2022年遭受前挤后压等,但大量收车协议显示,佟钢的收车行为集中在2003年二三月份,在此之前,他没有车队,因此无法实施所谓“前挤后压”等方式阻止其他车主载客;佟钢的车队发车班次密集,不必长时间等客,比单一车辆在载客方面有优势,属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许多被害人在笔录中称不情愿把车卖给佟钢,但协议显示佟钢在多数情况下给出了比市场价更高的收购价格;部分证人对于佟钢在收车过程中的强迫交易行为系道听途说,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被害人刘某的笔录显示:因为佟钢的小客车对他的大客车前挤后压,导致大客车赚不到钱,没办法才卖给佟钢。
但此次开庭,刘某出庭作证,对笔录内容进行了否认。他表示,自己没听说过“前挤后压”这个词,当时凌海的交通秩序特别乱,无人管理,自己想把车卖给佟钢,佟钢不收,后来自己就把车卖给别人了。
另一名被害人王某某的笔录显示:他说自己肯定不愿意卖车,但不卖没办法,其他车都让佟钢收去,自己开车不挣钱。
对此,王某某出庭作证称,自己没有说过上述内容。他是主动找佟钢卖的车,佟钢给他10万,自己当初买车才花了6万,车还开过4年,所以面对这个价格,肯定愿意卖。
关于拆迁中的“强迫交易” 事实出现争议
检察院还指控:2011年,佟钢实际控制的振兴房地产公司在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育新园小区,对平房进行动迁,出现强拆争议。振兴房地产公司自育新路平房开始拆迁,就从未主动找过被害人王某夫妇商谈拆迁一事。2014年,被告人佟钢指使方向华将王家的房屋整体强行推倒拆除,房屋内家具和生活用品被毁坏。经大连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屋评估价值1.2988万元。2018年王某夫妇再次找到佟钢,佟钢补偿给他们家一套185平米的门市房。
庭上,检察官出示的王某证言显示,王某只去振兴地产找过一次,但没找到人。
法庭上,佟钢否认了这一说法,称王某作为居民代表,找过自己不下20次。佟钢当庭称,王某对拆迁是同意的,房子是危房,危害到了周围学生出行安全,王某的笔录也称“早晚都得拆”,王家的平房只有27.4平米,最终补偿给她185平米的门市房,2018年才给,是因为门市房那时才建好,建好后才签协议,其他大部分被拆迁户也都获得了远超出原面积的补偿面积。
庭审期间,涉及拆迁的9起强迫交易事实均进行了质证,佟钢的辩护律师对被害人的部分陈述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并回应表示:部分受害者在拆迁前就已经与佟钢签署了协议,虽未达成协议但已达成补偿意向,谈判过程未体现暴力或威胁;9起事实中涉及的被害人都获得了远超原面积的超额补偿。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阶段,公诉机关决定排除个别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全部供述。本次庭审中,法院经审理决定又排除多位被告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多份讯问笔录。
8月17日,佟钢、王荣丽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和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撤回或者变更部分起诉事实并就未审理部分补充证据的申请书》,目前,庭审仍在继续进行中。
(本文转载于“廊坊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