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突然”提前15小时起飞!造成的损失谁来担?

航班“突然”提前15小时起飞!造成的损失谁来担?

央广网北京9月29日消息(记者费权 实习记者熊峻渝)近日,龙江航空由哈尔滨飞往呼伦贝尔海拉尔的LT4391航班提前15小时起飞,引发网友热议。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指出,航司单方面大幅调整起飞时间构成合同根本性变更,属违约行为,即便提供免费退改签,也不能免除对旅客住宿、误工等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航班突然提前15小时起飞?旅客行程受影响

周女士原计划乘坐9月26日龙江航空由哈尔滨飞往呼伦贝尔海拉尔的LT4391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21时55分。然而,她收到航空公司通知,“原航班起飞时间由21时55分调整至6时10分,提前了15小时45分钟。”周女士表示,这一变动对她的行程影响很大。“因为我并不住在哈尔滨,航班改到一大早,意味着我必须提前一天赶到哈尔滨住宿。”最终,她选择改签其他航班。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龙江航空,该航空公司回应称,“此次航班时刻调整是航空公司在暑运结束后部分航班的计划性调整,其中涉及LT4391在9月25日至10月25日的航班。航空公司于9月18日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已购买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发送了航班时刻变更通知,并提供了免费退改签服务。”

航司违约需担责吗?“无赔偿政策” 是否有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认为,这一问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规定综合分析。

毕强表示,首先,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班时刻是核心条款。龙江航空单方面将起飞时间提前15小时,已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变更,属于违约行为。在此前提下,航空公司负有及时有效通知旅客的法定义务,其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后续赔偿责任的范围,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约性质。

其次,“无赔偿政策”的说法,因其属于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旅客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航空公司提供“全额退票或免费改签”,也仅仅是基础的补救措施,不能替代其因违约行为给旅客造成住宿、误工等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航班变更的责任区分至关重要。如本次“航班计划调整”属于承运人自身运营安排,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法定免责事由;是否满足免责条件,应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毕强提醒乘客,遇此类情况应留存通知记录、行程单等证据,先与航司协商。协商无果可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不应因航司单方面“无赔偿政策”的说法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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