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施行、铁路客运全面使用电子发票、境内民航客运统一使用电子行程单……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上海

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1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5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400元/月,致残二级8756元/月,致残三级8230元/月,致残四级7691元/月。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4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5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2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731元/月。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6号)同时废止。

原文内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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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施行

为巩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综合竣工验收实践,《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综合竣工验收遵循“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发证、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实现“一站式验收”的工作目标。

综合竣工验收采取网上申请、在线发证的办理方式。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并按规定上传相关申请材料。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线反馈验收意见,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在线出具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符合验收条件的,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线受理3个工作日,现场综合验收和出具验收意见15个工作日,出具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2个工作日)。其中,供水、排水、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在线受理3个工作日,现场综合验收和出具验收意见10个工作日,出具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2个工作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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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优化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投标交易服务水平,保障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通知》明确,对于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指的施工技术复杂的施工招标标段,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应当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在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审查办法的,应当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不少于9家,其中,同一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3家。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10人且不低于7人时,合格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加快训练适应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大模型智能体,将人工智能深度融入评标系统,试行对否决条款开展智慧辅助评审。开标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启动智慧分析,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否决条款情形。投标人对否决条款分析结果存疑的,可以在收到分析结果的24小时内逐项在线澄清。分析结果和澄清内容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及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施行

为规范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9月30日止。

具有进口或者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在有效期内)且按照现行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范畴的产品,在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将产品由境外或者外省市转入上海市生产的注册,以及取得转产注册证后办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主要原材料、结构组成、生产工艺、转产的型号规格、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相比,不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本次注册申请提交的原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并与向原证注册部门提交的内容保持一致;

(三)原注册产品在近2年内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不涉及许可申报资料造假问题。

市药监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同时重点关注转产前后产品设计开发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注册申请人二年内通过同类产品注册体系现场核查,注册检验用产品的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且未出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严重缺陷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现场核查。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批量申报、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且同期受理申请的,可以合并实施现场核查。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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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经评估,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未涉及《暂行办法》实体内容,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后相关机构名称的变动,具体是将《暂行办法》中“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银保监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并将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修改为“2021年10月1日前”。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本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并与本市电力中长期、现货市场交易相衔接,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建设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本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开展本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55号)同时废止。

根据《通知》,代理购电用户范围为:

(一)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由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鼓励上述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未与市电力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协议的工商业用户,默认由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

(三)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业用户等保障性用电电量由市电力公司统一采购。

(四)在上网环节线损电量由用户采购的市场化机制条件具备前,全网线损电量和网间售电量暂由市电力公司统一采购。

根据本市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市电力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则或方案逐步增加交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参与中长期月内交易。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连续长周期运行前,市电力公司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挂牌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边际出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相关规则或方案接受偏差结算。本市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连续长周期运行后,市电力公司可根据中长期、现货市场价格情况,灵活参与各周期中长期双边、集中竞价交易和现货交易。

《关于本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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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公共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标准》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标准》编号:DG/TJ08-108-2025,原《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G/TJ08-108-2014同时废止。

《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技术标准》编号:DG/TJ08-232-2025,原《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32-98同时废止。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标准》编号:DG/TJ08-2161-2025,原《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GJ08-2161-2015)同时废止。

《公共汽车和电车中途站候车设施配置标准》编号:DG/TJ08-2052-2025,原《公共汽(电)车中途站候车设施配置规范》(DG/TJ08-2052-2009)同时废止。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程技术标准》编号:DG/TJ08-2079-2025,原《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同时废止。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编号:DG/TJ08-2058-2025,原《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08-2058-2017)同时废止。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标准》编号:DG/TJ08-2120-2025,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范》(DG/TJ08-2120-2013)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文本可登录上海市质量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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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10月1日起铁路客运全面使用电子发票

2020年6月,铁路部门全面实行电子客票,不再提供纸质车票。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部门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并将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纸质报销凭证、电子发票并行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发布的2024年第8号公告,2025年10月1日起全国铁路客运领域将全面使用电子发票,旅客本人在行程结束或者退票、改签业务办理之日起的180日内,可通过铁路12306或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为保障老年人、脱网人士等不便操作的旅客群体获取电子发票,铁路部门增加线下申请渠道和购票人(代办人)开具服务。旅客凭购票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并获取“扫码开票单”后,旅客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铁路12306App扫描“扫码开票单”上的二维码,根据需求补全相关信息通过核验后即可开具电子发票。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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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境内民航客运统一使用电子行程单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12月1日起,民航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电子行程单和纸质行程单均可使用,过渡期后,将不再提供纸质行程单。

原文内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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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施行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规范和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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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实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统一,为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办法》明确,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提供或变相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不得非法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清算”“结算”“支付”“托管”“存管”“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办法》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管,应当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国际准则接轨。

《办法》的施行,将有力推动金融基础设施更加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为金融市场平稳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助力我国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025年版《中国药典》施行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经第十二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颁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其中,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为推荐技术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者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

本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本版《中国药典》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新颁布的药典标准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当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者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执行药典规定。

2025年版《中国药典》目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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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共四章五十条,重点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提供指引。一是明确基本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坚持风险治理,确保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二是规范网络销售行为。规定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企业要展示经营主体信息、产品信息,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培训、软硬件设备、体系文件、网络销售记录和运输等重点内容。三是强化电商平台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全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体系建立、制度职责、机构人员、文件数据管理、入网经营者管理、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审核与持续改进等,全面保障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原文内容见: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施行

为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时缓解相关制度存在的刚性有余、弹性不足问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办法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质量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在依法实行严格保护同时,将建立“优进劣出”管理机制作为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整体稳定的前提下,明确了允许优化调整的情形、程序和规则,以兼顾耕地保护的刚性和农业生产的灵活性。

原文内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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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

农业农村部此前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当中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动物检疫标志,不再使用粘贴在动物产品包装上的小标签。各地要切实抓好动物检疫标志加施工作,确保在生猪胴体全覆盖,加快推进在牛羊胴体加施,逐步扩大其他产品加施覆盖面。对畜禽产品加施动物检疫标志时,只需选择一类动物检疫标志。

通知实施后,此前证章标志格式、样式、填写规范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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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5年7月1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K字签证,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

二、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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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为促进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等低空旅游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低空消费环境,民航局印发了《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9条,分为总则、经营服务要求、监督检查和附则四章,重点对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空中游览的服务标准、价格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推动提升空中游览服务运营质量和水平。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0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和附则五章,重点对跳伞飞行服务的定义、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准入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合同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监督检查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构建了跳伞飞行服务市场标准化管理框架。

原文内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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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施行

为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了《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规则》共六章五十六条。包含总则、总体要求、计量管理、结算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第二章阐述了计量结算基本原则,理清各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规范了计量装置管理和计量数据管理要求。第四章提出了结算准备、结算依据编制与发布、电费结算、追退补和清算等相关要求。第五章规定了计量结算工作监督管理要求。第六章明确了实施时间、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该规则统一了电力市场结算时序,标志着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信息披露、市场注册、计量结算为支撑的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构建完成。

发展新能源就近消纳,是促进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为推动新能源实现更高水平的就近消纳,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当中提及,对电源、负荷、储能等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按照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保障其安全稳定用电。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全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四)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全文: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施行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由国家标准委归口,编号:GB 30253-202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农业农村部归口,编号:GB 20464-2024

以上标准文本可登录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

10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题图:陈子鸣

编辑:德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