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婚礼当天因彩礼跳河”,谣言要查处真相也当公布 | 快评

▲陕西旬阳一男子婚礼当天跳河失踪。图/澎湃新闻

备受关注的“新郎婚礼当天跳河失踪”一事,当地进行了二次通报。

此前,10月4日,陕西旬阳市融媒体中心发布情况通报称,10月3日,旬阳市一男子(周某某,29岁)因婚礼琐事情绪失控,从婚礼酒店门口跑至旬河大桥跳河落水。

10月5日,当地再次发布消息称,旬阳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3起网络谣言案件。这3起案件,均与该跳河事件有关。

这起跳河事件是近日舆论场的热点话题,关于事件肇因,则有诸如“临时索要2万元下车费”“彩礼问题”等猜测。事发至今,当地进行了两次通报,包括谣言查处,这当然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次通报说,新郎周某某跳河落水系因婚礼琐事情绪失控。“婚礼琐事”的定性,说明男子跳河一事确与婚礼有关,但“琐事”的表述仍较为笼统,使人容易引发多种猜测。

第二次通报,则是查处了相关谣言。这些谣言固然值得查处,但如果关键真相仍不明朗,则这种“只破不立”的处置,仍难以廓清事件疑云,不利于真正杜绝谣言。

连日来,媒体的追踪报道也在持续为此事提供增量信息。如10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新郎父亲,对方说儿子还没有找到。关于事发原因,他叹息说,“很多事情,种种原因”。

而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则表示,目前警方调查得知,“可以明确说跟彩礼没有关系”。这些信息,都有助于逐渐还原事件真相,但在“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周某某跳河”这一核心问题上,目前的公开信息仍显不够。

诚然,公开通报当把握“必要充分”的尺度。有人也可能担忧,详细披露事情原因可能会侵犯当事人和家属隐私。这也意味着,通报要兼顾隐私保护和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二者的平衡。

一般而言,当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继续保护个人隐私的益处时,或者说,当不公开信息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大于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时,隐私保护理应适当让位于公共利益,从而优先选择公开相关信息。

例如,一般的私人家事纠纷,就享有优先保护隐私的权利,其细节不宜对外详细披露。但这起新郎跳河事件,已经进入公共舆论场,成为被热议的公共事件,当地决定公开通报,也已说明此事具备足够的公共性,那就有必要把事件的前因后果说得更清楚明白一些。否则,各种传言甚至谣言纷纷而起,不利于网络空间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实际上,从近年来类似事件的处置经验看,权威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都是遏制谣言的最有力武器。

就此次新郎跳河事件而言,当地可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适当补充关键信息,如“婚礼琐事”是否涉及经济纠纷或婚礼流程分歧?新郎之前是否有情绪异常征兆?这些信息既能回应公众关切,又不会完全暴露当事人隐私,也更符合家属“多种原因叠加”的表述。

政务通报的成熟度,体现在动态回应中,含糊其辞不利于平息舆论猜疑。如在此次事件通报中,若能在时间地点人物和跳河基本事实上深入一层,补充披露相关因果信息,如新郎跳河动机背景等方面,实行“核心事实先公布、细节后续补”动态发布,则既能为调查留足空间,又能满足公众知情权,粉碎网络谣言。

总之,谣言要查处,真相也应公布。当地通报不妨更详细充分些。

撰稿 / 新京报首席评论员 柯锐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