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2日晚8时20分左右
河南开封市尉氏县
一枚烟花击中10岁男孩后脑勺爆炸
男孩当场倒地昏迷
经过5天的全力抢救
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究竟是谁燃放了这根“夺命烟花”?
相关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烟花击中后脑勺
10岁男孩重伤后离世
公开报道显示,开封市政府宣布2024年2月9日(除夕)至14日(正月初五),市民可在空旷区域燃放烟花。当时尉氏县刚通车不久的彩虹桥,因为夜间亮灯且地处郊区,成了当地人在新年期间燃放烟花的聚集地。
事故就发生于2月12日大年初三当晚20:20左右。王先生回忆,当晚吃过饭后,他开车带着孩子经过了尉氏县北三环附近的网红桥,现场人流密集,车辆繁多,不少人在桥上燃放烟花。经过网红桥东北角时,儿子可可提出了想吃烧烤,他便将车辆停在路北边,牵着孩子的手,顺着斑马线抵达道路南边的烧烤摊。父子两人刚买完烧烤,人群中突然窜出一个类似于“狼嚎火箭”烟花的炮弹,扎向可可的脑袋并立即爆炸。“刚付完钱转过身,就听到啊的一声,孩子就昏了过去,根本来不及反应,头就被炸烂了。”
事发后,现场指挥交通的民警拉响警笛,将可可迅速送往尉氏县人民医院抢救。然而,当地医院没有救治能力,又将其转院至开封市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晚,医院便紧急进行手术。王先生称,由于可可颅内出血严重,医生先后进行了3次开颅手术,经过5天抢救但最终还是不幸离世。
到处都是燃放烟花的人
肇事者究竟是谁?
据尉氏县警方相关人员介绍,案发时,以彩虹桥为核心的周边区域,估算超过5000人,“人挨人,人挤人”。
王先生称,当天彩虹桥上放烟花、赏烟花的、摆小吃摊的,聚集的人很多。儿子受伤后,他喊“报警”,但旁边的人说救护车过不来,最终现场执勤的交警开警车拉响警笛,把他们一家紧急送往医院。
▲“彩虹桥”东北角的案发地,图中斑马线为“狼嚎烟花致人死亡案”的中心现场,此前地上有大片血迹。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案件相关信息显示,彩虹桥所属辖区的邢庄乡派出所民警,在案发次日,对当晚在彩虹桥执勤的多位交警和邢庄乡政府执法队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询。但无人看到这支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烟花是从哪个方向飞进人群的。由于当时彩虹桥刚通车不久,案发时桥上还未安装监控设施。
尉氏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案发后,警方调取了以彩虹桥为中心形成的“工”字路上,在案发时间段内,经过的所有车辆信息,并一一与车主联系。
“转机”,出现在事发一周后的2月19日。这天,一位12岁的男孩,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局配合调查,详述了他在彩虹桥东南角看到的情况。
当晚8点多,他在彩虹桥南侧的糖葫芦摊位前看到,桥东南角的草地上,有两个约十五六岁的男孩,在放“狼嚎火箭”。一人把“狼嚎火箭”斜插在草地上燃放,一人持手机站在其身后拍摄,然后“狼嚎”飞到河对面的人群中炸了。过了一会儿救护车赶来,放“狼嚎火箭”的两个男孩听到救护车的声音跑了。
2月20日晚,14岁的刘小宇,被警方带至尉氏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在笔录中,刘小宇称,事发当晚,他在彩虹桥西北角燃放了加特林后,又回到炮摊购买了一支“狼嚎火箭”,斜插在彩虹桥东南角的地上,对着河北侧点燃了。“我看见‘狼嚎火箭’飞到河对面人群炸了,并且还有人喊,没听清喊什么。”
尉氏县警方于2024年5月30日做出的“侦查实验笔录”显示,彩虹桥东南角到对岸受害人被炸伤的事发地点直接距离为90米。
▲河岸边的草地上,为嫌疑人燃放狼嚎的位置。有人指证,狼嚎烟花斜飞至河对岸北三环的人行道爆炸,两者直线距离为90米。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嫌疑人未满14周岁
被判担责40%
2024年3月15日,邢庄乡派出所以“案情重大,移交刑侦大队办理更为合适”为由,向刑侦大队移交该案。该移送通知书中提到,该案为:“2024.02.12”尉氏县方旭(化名)、刘小宇过失致人死亡案。(方旭系警方认定的“狼嚎火箭”售卖者,26岁。)
3天后,尉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做出的“呈报不予立案报告书”提到,该案嫌疑人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经尉氏县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此案不予立案。当天,尉氏县公安局盖章批准。
2024年4月2日,邢庄乡政府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支付乡政府此前垫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60万元。受害者家属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7月1日,刘小宇家属申请追加方旭为被告,获法院准许。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补充问询、新证据质证,历时1年零3个月,尉氏县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刘小宇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承认其购买燃放“狼嚎烟花”炸到人了。刘小宇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是在其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刘小宇父母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刘小宇的供述系受到胁迫而作出的。结合其他讯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刘小宇系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刘小宇及其监护人应对本案中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第三人的损失为95万元。法院判处刘小宇及其家属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邢庄乡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监护人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承责10%。邢庄乡政府、刘小宇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4万元、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烟花伤人事发地,河南开封市尉氏县网红桥
9月25日,尉氏县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案件考虑到高度盖然性,该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合议庭根据目前在卷的所有证据,综合评判的,认为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不是侵权人的可能性。
案发后,警方也从方旭处查扣了未售完的“狼嚎火箭”,但因为“致害烟花留存物”遗失,无法进一步比对。
刘小宇父亲在采访中表示,怎么能证明就是小宇放的“狼嚎”致人死亡了呢?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刘小宇两次被警方讯问时,均表示他购买的是一根狼嚎。方旭在两次被讯问时,也表示初三晚上卖了两根狼嚎,其中一根卖给了一个10多岁的男孩,另一根记不清楚了。但在尉氏县法院下达该案判决前,警方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刘小宇用现金买的是一把狼嚎,价格在35元至40元不等。
“不仅购买的‘狼嚎’数量、来源,不能相互印证。刘小宇接受讯问时的两次笔录,以及证人描述的当时情况,也无法相互印证。”刘小宇的父亲认为,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刘小宇燃放了致人死亡的“狼嚎”。
▲刘小宇父亲购买的加特林及狼嚎。他称儿子接受调查时,向警方描述自己所放烟花均是加特林的特征。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尉氏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刘小宇父亲及其律师可能是看到目前的案卷信息,觉得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刘小宇是嫌疑人。其实,因为涉及未成年人,而且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用于民事诉讼的资料,只是整个案卷的一部分,不到五分之一。按照相关规定,警方无法把更多的案卷,提供给律师用于此次民事诉讼。
该工作人员称,2024年6月份,刘小宇的父亲就曾经向河南省、开封市的政法部门举报,警方也都一一做过解释,听取报告的还有检察院的人,如果案件有问题的话,早都处理了,“确定刘小宇为该案的嫌疑人,证据具有唯一性。”
新京报记者从多方确认,该案除刘小宇及其家属上诉外,受害者家属也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中,受害者家属因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被判担责10%。
2025年10月13日,该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警钟长鸣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人们为10岁男孩突遭横祸去世扼腕叹息,也让节日燃放烟花的安全议题再次凸显,全面禁燃的声音也再次出现。
需要厘清的是,烟花伤人事件不应归结于烟花燃放政策,这也容易遮蔽烟花爆竹安全防范等真正问题。而烟花燃放安全与烟花燃放政策也并不是矛盾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近年来,春节期间,多地根据当地实际,将“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面禁止改为限制燃放,允许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随着多地烟花爆竹政策由‘禁’改‘限’,部分民众的安全警惕性可能因此降低。
但必须承认的是,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如果燃放方式不正确,或是烟花爆竹本身质量不合格,那么其危险系数就会大大增加,遭殃的不只是周围人群,甚至伤及自身。
比如,同年2月9日晚,湖南永州58岁的邓先生燃放礼花弹,刚点燃就燃爆,不幸重伤住进ICU抢救,一度生命垂危。
类似伤人事件,理应引起重视。不只是燃放人员,各地相关部门的安全保障工作,也需随着政策的变化跟进调整。
此次烟花伤人事件中,这枚“狼嚎火箭”烟花本该垂直朝天飞,为何从人群中蹿出,是烟花质量问题还是放炮人故意为之?人流密集的“网红桥”是否允许燃放烟花?这些相关细节,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予以披露。
而邓先生燃放的礼花弹,属于大型烟火,无论是生产、销售、运输乃至燃放都应实行严格管控。但据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危险较大的烟花爆竹竟然在通过“朋友圈”、直播间等方式非法销售。这些“地下市场”售卖的烟花爆竹,安全性能恐怕难有保障。
“狼嚎伤人”案件近期即将二审开庭,未来,各方安全意识尤其需要及时提升,竭力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对于“狼嚎火箭”烟花、礼花弹这种威力巨大的高危产品,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环节,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控,坚决不让不合格、危险大的烟花爆竹上市。
此外,公众也应积极了解烟花爆竹燃放的正确方法,提高安全意识,这对于青少年而言尤其重要。同时,人们也要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确保周边环境安全,谨防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