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葛某南受发小邀请参加婚礼,在参加下礼人员宴席聚餐饮酒后死亡。事后,葛某南家属将新郎及其亲友等8人起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9月12日,河北丰宁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死者葛某南承担主要责任,新郎等6人未尽到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共赔偿14万元。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男子受邀参加发小婚礼
聚餐饮酒后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死者葛某南与葛某春系发小。葛某春原定2023年1月17日在某某村举行结婚仪式。2023年1月12日,葛某春微信语音给葛某南,告知其结婚日期并打算用葛某南的车接送亲友。1月15日上午,葛某春委托亲属杨某旺、葛某乙、李某清、葛某军4人去女方家下礼。
葛某春家安装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13时27分,葛某南来到葛某春家中。13时52分,杨某辉、杨某华来到葛某春家中。15时13分许,葛某乙、李某清等4名下礼人员午饭后返回葛某春家中。15时23分,杨某华将杨某旺送回。16时左右,葛某南同葛某春等人开始就餐饮酒……17时21分时,葛某南一人走路不稳返回自己家……18时38分,葛某南母亲到葛某春家中求救,葛某春、叶某军同葛某南母亲共同赶往葛某南家中。
随后,葛某春、葛某军、叶某军3人将葛某南送往医院。途中医院救护车赶到,经医生抢救后确认葛某南已经死亡。葛某南死亡后,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刑警队到达现场拍照、询问后,由县公安局将葛某南尸体拉到县殡仪馆等待尸检。后因双方未再要求尸检,家属自行将葛某南尸体拉回安葬。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监控视频,能够认定当天下午共同饮酒的人员有葛某春、李某清、葛某军、杨某华、杨某辉、葛某南6人。葛某南生前近亲属有妻子、儿子、父母。葛某南死亡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03万余元。
未尽到照顾安全保障义务
新郎等6人一审被判赔14万
法院认为,葛某南在葛某春婚礼期间到场祝贺并参加葛某春安排的下礼人员宴席,本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但葛某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对自己的饮酒能力以及过量饮酒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未能约束和控制自己的饮酒,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并致醉酒后死亡,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葛某春虽未全程参与酒席,但其作为酒席的组织者、主办方和召集人,对宴请人员的饮酒行为应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和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能对宴请的饮酒人员尽到以上义务,致使对葛某南酒后醉酒可能导致死亡的危险未能得到充分的注意,对于葛某南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清、杨某辉、葛某军、杨某华4人与葛某南、葛某春共同饮酒,虽没有证据证实该4人曾对葛某南强行劝酒,但从视频中也可看出李某清也属醉酒状态,该4人对于同桌其他饮酒人也负有提醒、劝阻、照顾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葛某南醉酒与该4人在酒桌上未尽到上述义务具有相关性,且该4人在葛某南醉酒先行离开的情况下,未将葛某南饮酒情况告知家属使其得到妥善照顾,故该4被告对于葛某南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叶某军作为当晚酒席主厨,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其在院落多有走动,或接送人员,或取送物品,视频中看不出其明显饮酒的状态,也无证据证实叶某军参与了同葛某南共同饮酒或与葛某南相互敬酒、劝酒的事实。但叶某军身为葛某春的亲友和共同就餐人,将葛某南送出门口,看到其呕吐可能面临危险的状况后,并没有尽到一定程度上的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葛某南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葛某乙未参与饮酒,杨某旺没有同葛某南等人一桌吃饭,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葛某春赔偿9.5万元;李某清、杨某辉、葛某军、杨某华每人各赔偿1万元,合计4万元;叶某军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