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新黄河记者以《百年祖屋“被强拆”,7年两次改判,最高检抗诉后,当地政府被判违法》()为题,报道了福建省福清市村民陈代忠祖屋被强拆,一审法院认定政府强拆违法,后政府上诉又改判一事。陈代忠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最高检于2024年6月决定针对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行政判决书,决定撤销原二审裁定,认定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确认该行为违法。
新黄河记者于近日从陈代忠处获悉,福清市政府已针对他的事情发布了《关于陈代忠行政补偿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行政补偿决定》),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25万余元。不过,他对于这份文件并不认可,认为既然已经判决了属于“行政违法”,那么就应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于是,陈代忠把福清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行政补偿决定》,认为其用行政补偿代替赔偿,不当减少损失金额。案件于10月10日在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结果。
七年诉讼,两次改判
2018年7月,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组织人员强行将陈代忠部分自有的祖屋进行拆除。随后,陈代忠将市政府和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行政违法。一审案卷材料显示,陈代忠在石井村有一处祖屋。因为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其祖屋列入征迁范围。由于他不认可补偿安置标准,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上述两被告在一审中均表示,未参与拆除行为,本案并不属于行政纠纷,也不存在行政强制行为。其中玉屏街道办表示,拆除涉案房屋系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民委员会经原告同意进行拆除的行为。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系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涉事房屋被强制拆除客观上有利于该征迁项目的顺利实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征迁意图,故被告福清市政府应承担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玉屏街道办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参与组织实施征迁工作,且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欲意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玉屏街道办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陈代忠对本案被拆除房屋享有应份所有权,两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现终了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代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福清市人民政府和玉屏街道办事处均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两被告不构成行政违法。对于突如其来的改判,陈代忠表示不服,他于是向最高法提出申诉,但被驳回。2024年6月,在陈代忠的申请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行政判决书。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陈代忠房屋,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裁定驳回陈代忠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赔偿变补偿?当事人再诉政府要求撤销补偿决定
此前,陈代忠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自己下一步会向政府部门申请赔偿。今年4月,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陈代忠行政补偿有关问题的决定》,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25万余元。陈代忠认为福清市政府以行政补偿代替行政赔偿,不当减少了原告损失金额。“既然违法,就应该按照违法进行赔偿,而非发一个补偿决定给我。”陈代忠认为,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由法院进行直接判决。庭审上,陈代忠还提出决定中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错误、房屋价值过低、未给予物品损失等相关意见。
于是,陈代忠又把福清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院,案由系行政赔偿,附带了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案件将于10月10日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就此次案件,福清市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福清市人民政府表示,其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陈代忠所得的赔偿应依据《东环路-融宽环路连接线及其互通工程B段(石井)市政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部门对陈代忠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系在合理范围内做出的最大限度照顾陈代忠利益的决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之间存在区别。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补救措施。
付建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已判决行政行为(强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补偿责任。福清市政府依据《东环路—融宽环路连接线及其互通工程B段(石井)市政道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用补偿的法律关系替代赔偿的法律关系,本质是规避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强制性规定。
10月10日下午,陈代忠诉福清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新黄河记者: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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