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任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的邓某金,曾被表彰为湖南省政府研究室系统先进个人,并荣立一等功。其因受贿248.7万元,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贪得无厌,身陷囹圄。(图/郭笑呈AI绘制)
与商人达成意向
邓某金,1970年11月出生于湖南溆浦,大学学历,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任怀化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官至副处级,是怀化市政府的“大笔杆子”。
2021年他调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沅陵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是湖南省面积最大的县,是全国十大生态产茶县。邓某金担任沅陵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时,还兼任沅陵县品牌茶酒产业链链长一职。
2024年1月9日,怀化市监察委员会对反映沅陵县政协原主席邓某金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同年3月28日,邓某金被留置当天,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罗某某贿赂164万元的问题,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
2013年至2015年,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在靖州县做道路交通项目时,认识了靖州县分管交通的副县长邓某金。为了感谢邓某金在某工程项目上的支持,2014年及2015年春节前夕,罗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在邓某金的办公室送给他4万元现金。
2018年上半年,时任辰溪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的邓某金从辰溪县公路管理局局长唐某处了解到辰溪县省道S250线灾毁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遂产生了从中“捞一笔”的想法。其与罗某某达成了其“出资”20万元并帮助罗某某承揽该项目、二人五五分成的意向。
在邓某金的帮助下,罗某某通过挂靠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中标该工程项目第二标段。中标当日,某公司成立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系罗某某。在中标前后,邓某金出资20万元,罗某某共出资351.2万元。2019年3月初,该工程开始施工,罗某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邓某金在工程款支付、工程审计等方面为罗某某提供帮助。
2020年春节前,辰溪县公路局没有按照约定好的比例拨付工程款,邓某金给时任财政局局长郑某荣打电话催要之后,县财政拨付了150万元工程款。2022年底,邓某金将罗某某介绍给辰溪县常务副县长王某,让王某多关照罗某某的工程款支付事宜,之后县财政拨付了100万元的工程款。在项目审计期间,邓某金给时任辰溪县审计局局长的杨某友打电话,让其关照罗某某的项目,加快审计进度。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扣除罗某某和邓某金的投资款及成本开支后,按照约定,二人均从该项目获得分红164万元。截至2024年3月,该项目尚有利润171万元未分配。2024年11月,某分公司申请清算注销,扣除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52.5万元及产生的滞纳金外,邓某金应获得分红59.2万元。
以借款为名索贿
2012年至2015年,邓某金利用担任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靖州县贮木场破产改制后续工作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靖州县贮木场与原靖州县天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东某实业靖州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东某公司“退城入园”等事项时,为天某公司、东某公司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邓某金收受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拜年为名所送现金2.4万元。2014年春节期间,邓某金收受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某以拜年为名所送现金1万元。2014年下半年,邓某金以借款为名向储某某索要5万元。
2016年,邓某金的儿子邓某在长沙参加艺术培训时认识了湖南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之后邓某介绍邓某金与黎某某相识。
2017年底,黎某某找到邓某金,称其打算到辰溪县二中招生,请求邓某金帮忙介绍学校校长。后邓某金将黎某某介绍给辰溪县二中校长舒某某,让舒某某对黎某某加以关照。2019年下半年,黎某某找到邓某金,请其帮忙介绍沅陵县二中的领导。后邓某金通过沅陵县纪委书记张甲约请沅陵县二中校长何某某,并将黎某某介绍给了何某某。
2019年下半年,邓某金为给邓某在长沙买房,遂找到黎某某让其帮忙在长沙缴纳社保使邓某具有购房资格。2019年8月至2023年10月,黎某某通过相关学校给邓某购买社保花费共计5.8万元。
舒甲与邓某金系小学同学,两人关系不错。舒甲得知邓某金在辰溪县任纪委书记,便主动联系邓某金,告知其正从事医疗器械设备业务。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舒甲请邓某金出面向时任辰溪县卫计局局长的刘某某打招呼后。刘某某向辰溪县人民医院董事长滕某某、院长阳某某推荐说,舒甲是邓某金的老乡和同学,请二人照顾其药品和医疗器械业务。之后,舒甲以湖南博某药业有限公司中标该医院的某注射液供应项目。2021年11月30日,刘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舒甲再次请邓某金出面邀请某镇卫生院院长杨某军吃饭,邓某金向杨某军介绍舒甲,并让其予以照顾。之后,舒甲与杨某军对接,以湖南某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汇公司)中标某仪器采购项目。2023年上半年,舒甲请邓某金出面邀请沅陵县中医院党委书记印某瑞、沅陵某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张甲、沅陵县卫生局局长张某吃饭。之后,舒甲通过邓某金的关系,以某汇公司中标沅陵县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舒甲为了感谢邓某金的帮助,在2017年至2023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向邓某金送现金红包共计4.2万元。
一等功不能法外开恩
2024年6月21日,邓某金因涉嫌受贿罪,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金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中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某金利用担任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协调解决矛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4.9万元,其中未遂85.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请求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违纪款项、自愿缴纳罚金、具有突出悔罪表现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过往和现实羁押表现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3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在量刑时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结合既往案例、听取了多方意见后最终确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邓某金于2011年10月15日获得一等功荣誉,其过往工作表现优秀,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与量刑无关。法院认为,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5年2月7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受贿既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对被告人受贿未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邓某金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2025年6月25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邓某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警示
本案中,邓某金“出资”20万元,主观上是为了规避组织调查,以入股为名为规避受贿之实。客观上不符合一般商业行为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同获益的特征。邓某金的出资比例和罗某某严重不对等,却获得了50%的利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