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处罚理由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
这事让众多网友好奇,她到底说了什么话,以致受到如此重的处罚?
先说法院重罚杨宝花的背景,让她不忿的案子是这样的:2023年,杨宝花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持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今年5月,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6月3日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3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25390.69元。
杨宝花认为一审判决过轻,心生不满,找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她承认自己当时情绪激动,嗓门很大,但没有侮辱、谩骂法官,说的最重的话也就是“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如果杨宝花所言属实,那法院如此处罚,未免小题大做。即便她当时扰乱了法院秩序,冒犯了法官,但普通人不理解判决,言语过激,也是情有可原。经开区法院既然作出这个判决,要是觉得判决经得起追问,也不怕杨宝花理论。如果杨宝花的言辞不像她说的这么轻飘飘,而是到了性质恶劣的程度,法院可以拿出监控视频反驳。
何况,从经开区法院开具的决定书上看,对杨宝花处以那么重的处罚,也被有关法学专家质疑,认为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且罚款过高。法院处罚的依据是刑诉法第199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这份非常重的处罚让人看不懂有两点,一是杨宝花的代理律师说,她找法官理论,时间是在一审判决后,地点不是在法庭,而是在法院执行大厅,根本不适用法院列举的处罚依据;二是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数额大到10万元,且罚款与拘留并用,过罚严重失衡,也违背法条规定。
从这两点看,经开区法院的这个处罚决定似乎有些任性。
这里需要再说一个背景,就是法院开具的处罚决定,与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开出的处罚决定有很大不同。后者在处罚前有调查,可法院处罚的程序相对简单,只需要分管院长批准。若不满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可法院的处罚只能找上级法院,救济渠道要窄很多。
杨宝花的女儿在今年6月18日向经开区法院分两次转账,替母亲交了10万元,此时杨宝花也刚结束拘留,申请复议。因为没有在处罚决定出来的三日内申请,上级法院以超期为由不受理。法学教授建议杨宝花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大致就是找政法委讨回公道,或者继续找上级法院,让其纠错。
结合杨宝花的描述和法院开具的处罚决定书,重罚10万元、合并15日司法拘留的所有构成要件都难以成立,外人很容易怀疑法院是在公报私仇,法官没有容人之量。如果这是全部的事实,代入杨宝花的角度,她的丈夫被人打伤,获赔两万多,她表达不满,还要被拘留、被罚款10万元,这种司法处置怎么能让人服气呢?
如果处罚有明显瑕疵,缺乏法律依据,临沂市两级法院应该主动自查自纠,而不是被动地不作为,否则太傲慢也太冷漠了。当然,如果法院还掌握了别的事实,也应该及时说明,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伤害法院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