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11·15”一般起重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全文如下——
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11·15”一般起重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查处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瞒报事故实名举报件指定管辖的函》(闽应急厅办函〔2025〕3号)、莆田市安委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莆安办事故督〔2025〕2号)要求,2025年4月15日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莆田市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11·15”一般起重伤害致死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莆田市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局、总工会,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莆田市涵江区纪委监委、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现查明,2024年11月15日上午8时40分许,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与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交界处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2号桥墩施工现场(位于福清市新厝镇大澳村萩芦溪入海口海域)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且存在瞒报,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80.7万元。
经调查核实认定,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11·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导致混凝土泵车司机违章作业,擅自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安全警戒区域而造成的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相关企业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属于事故瞒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莆田市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情况
莆田市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又称省道S209(莆田福州连接段)萩芦溪大桥工程(以下简称萩芦溪大桥工程),也称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A1-1合同段,起点位于莆田与福州交界的萩芦溪东侧福清岸大澳村南侧山头,起点桩号为K0-248.8,自东北向西南跨越萩芦溪至莆田岸涵江区新墩村,与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A1-2标段锦岚互通起点相衔接,终点桩号为K0+701,全长949.8米,造价2.27亿,施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安设施工程、绿化工程。该项目2022年6月13日,取得施工许可,并于2022年10月1日开工建设,合同工期为30个月。事故调查时,工程尚未完工,现阶段为工程延期阶段。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如下:
1.建设单位: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勘察单位:中*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中*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劳务分包单位:福建省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7.机械分包单位: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其他参建单位: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相关企业单位概况
1.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莆田分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依据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内部文件(中*****设施综〔2023〕6号)与企业组织架构图,中***莆田分公司于2023年4月5日纳入中*********总承包分公司统一管理(对外另称: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对莆田市区域所辖项目(含萩芦溪大桥工程)进行直接管理和指导。
2.福建省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2022年10月,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A1-1合同段)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桥梁下构劳务分包工程。
3.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公司”),为本起事故中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出租人,事故中受伤致死人员王**为该公司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事发前一日(2024年11月14日),厚**公司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汤**临时与双*公司天泵车队队长张**口头约定租用该公司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连带设备操作人员),约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8时前进场,并于当日13时前完成萩芦溪大桥工程2号桥墩左幅第一节79方混凝土浇筑。
4.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机械设备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与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22年10月,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本起事故中涉事起重机械设备为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实际使用人为龙*公司,虽然机械设备租赁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类型未包含该起重机械设备,但自萩芦溪大桥工程开工以来,该起重机械设备一直在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
5.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设公司”),三*建设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监理单位。
6.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市交*集团”),为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经调查核实,与本起事故无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与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交界处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2号桥墩施工现场(位于福清市新厝镇大澳村萩芦溪入海口海域),2号桥墩左幅第一节正在使用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进行砼浇筑(由双*公司操作人员王**负责操作),右幅正在使用特种设备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进行围堰加固作业(由龙*公司特种设备持证人员陈**负责起重设备操作),起重吊装作业司索人员、信号指挥人员为厚**公司围堰加固作业施工人员(未查验持证情况)。
8时40分许,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施工员王*发现混凝土泵送操作人员王**往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警戒线区域方向行走,对其口头劝阻,王**有回应。
8时42分许,王*再次发现王**在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内区域,王*从远处叫喊劝阻(王**未作回应),便目击王**被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后部盲区的配重部位与临时施工便道支栈桥的栏杆夹住并受伤(另据陈**笔录,陈**也曾发现王**擅自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危险区域,曾鸣笛示警劝阻王**2次,事发时王**被夹伤时位置为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盲区)。事故发生后,王*立即上前叫停吊装作业,与陈**一起查看王**伤情,将伤者放平躺在支栈桥上,发现王**胸口有一处伤口且少量流血,最初王**仍有痛觉会喊疼,不久后昏迷且呼吸微弱。
8时43分,王*向项目安全总监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江**接报后,在项目部办公室立即向项目经理林**口头报告,林**电话安排项目安全员官**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官**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后,向林**汇报现场情况,并告知现场有一辆项目部日常使用的小车(闽B***81)可以运送伤员。林**指示官**用小车立即将伤员送医,并让他联系厚**劳务公司人事经理郑**处理。官**组织王*等现场人员,将伤者王**抬上小车,官**、王*随车送医。在车上官**电话联系郑**,郑**当时在仙游办事,接电话后,立即联系厚**公司合作医院莆田福*医院外联经理林**,让他安排医护人员医院门口等候伤者送达后立即组织抢救。8时49分,郑**通过微信向官**提供莆田福*医院的位置,官**用手机地图导航将伤者直接送往福*医院。
9时29分许,闽B***81小车到达莆田福*医院,在医院门口等候的医务人员经查看伤情,并用心电图设备检测,发现伤者已无生命迹象,初步判断是胸腹受挤压后内脏破裂出血致死,当场表示医院不能收治,医院也没有能力保存遗体。
官**在莆田福*医院门口将医生反馈情况电话告知林**,林**让他们在医院等候。林**联系郑**,让他协调医院收治,郑**联系林**了解情况后,向林**反馈并建议报警处理,林**表示自行处理,后指示官**将王**遗体用小车直接送去福州。官**与项目总工谢**一部车,王*与黄**一部车(闽B***81,车上运送王**遗体),两车于当日10时20分许一起去福州。根据官**、王*等人笔录,11时许至中午左右,王**遗体先送至福建省第*人民医院,但未被接收,后送往福州市*医院存放。
(二)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11月15日上午,江口镇与新厝镇交界处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2号桥墩施工现场,在主栈桥上使用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下称“泵车”)对2号桥墩左幅第一节进行砼浇筑作业;在2-2支栈桥上使用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吊运工字钢对2号桥墩右幅进行围堰加固作业。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根据相关人员笔录及现场指证,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复原。
1.事故地点:事故发生在2-2支栈桥。
2.事故位置:事故位于2-2支栈桥右侧,距离主栈桥连接口约19米的护栏。栏杆高度约1米。
3.现场环境:主栈桥宽8.0米;2-2支栈桥下部宽8米,上部(即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停放位置)宽6.0米;两侧栏杆高度约1米。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两段履带外缘的距离4.3米。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的转台长度为5.0米,转台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2米;转台尾部(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距离履带外缘的最大距离为1.7米。两道警戒线分别位于距离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约8.8米,距离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约15.2米(支栈道与主栈道连接处)。
4.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的转台尾部(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距离履带外缘的最大距离为1.7米,根据栈桥宽度和现场设备布置情况,转台尾部在与右侧栏杆垂直时,会越过栏杆达0.8米。由于转台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2米,必须降低护栏高度才能使转台尾部顺利通过。现场测量栏杆高度约1米,符合转台的旋转需求。但右侧栏杆在转台的旋转半径内,不满足起重机的转台和栏杆的净距要求;如图4所示;右侧栏杆与转台底部距离约0.2米,不满足起重机的转台下界限线和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要求。
综合论证,起重机采用“逆时针”方式操作时,由于转台和栏杆的净距、转台下界限线和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均不满技术要求,导致泵车操作人员王**具备被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转台(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和2-2支栈桥右侧栏杆夹伤致死的条件。
(三)事故信息报告与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事故情况,均未向项目审批属地政府、事发地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情节。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1.本起事故瞒报主要责任单位为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瞒报的主要决策人为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林**,中***莆田分公司负责人庄**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当日(2024年11月15日),项目经理林**未向上级领导庄**报告事故情况,也未向上级公司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口头或书面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次日(16日)上午10时许,林**才用电话向庄**报告事故情况。庄**接到电话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也未向上级公司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涉及还有3家相关单位(厚**公司、双*公司、龙*公司),也存在瞒报情节,但由于均与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均存在利益关联,在整个事故信息报告过程受项目经理林**个人决策影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事故情况,为瞒报的协从单位。
3.其他相关单位(建设单位莆田市交*集团、监理单位三*建设公司、属地行业主管单位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等单位部门)未有瞒报情节,但对本起事故瞒报情况失察。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通知厚**公司、双*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处理善后事宜。2024年11月16日,死者王**亲友先后到达福州,并被安排入住福州市马尾区儒*宾馆;从17日起相关责任单位与王**亲友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谈判;21日,厚**公司法人代表人刘**委托郑**与王**妻子杨**等亲友达成并签订死亡赔偿协议,赔偿金与补助款先后分4次支付到位(期间,双*公司老板陈**也与王**亲友达成人道主义补助口头协议,并支付到位);22日晚,王**遗体在福州市闽侯县福*殡仪馆火化。
本起事故善后处置过程,未发生群体事件或舆情事件。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死者王**,男,侗族,身份证号:522627********481X,住址:贵州省天柱县****。2024年7月起在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混凝土浇筑作业泵送设备遥控操作司机。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0.7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莆田市国投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认定,本起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
经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事故单位中***莆田分公司、厚**公司、龙*公司、双*公司的应急责任落实情况基本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本起事故信息的报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本起事故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基本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应急保障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地方人民政府
本起事故因事故单位瞒报事故,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未接到报告、在接到举报前对事故的发生亦不知情,没有依法应落实的应急处置责任,因此本次应急处置评估不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在送医过程中已死亡,故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未减少也未扩大,事故未造成其他次生衍生灾害。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施工人员个人违章作业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混凝土泵车操作人员王**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不听从劝阻,违反特种设备作业规范,擅自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安全警戒区域,被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转台(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和支栈桥栏杆夹挤受伤,造成本人内脏受挤压破裂出血致死。
(二)间接原因:施工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及时发现混凝土泵车和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在同一作业区域存在的交叉作业风险,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安全员、监理旁站严重缺位;流动式履带起重机采用“逆时针”方式操作时,转台和栏杆的净距、转台下界限线和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均不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查验围堰加固作业施工人员兼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未经过严格培训上岗;流动式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陈**两次发现王**进入履带起重机安全警戒区域,仅采用喇叭鸣笛警示措施,未及时停车并上报现场安全隐患;施工员王*发现王**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安全警戒区域,仅口头劝阻1次,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制止违规行为。
2.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对龙*公司长期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龙*公司在组织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存在违章行为,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班组未配备专职司索工、指挥员,现场作业人员中仅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司机陈**1人持证上岗。事发当日,项目部安全部门在未查证司索工、信号工持证情况下,仍签发起重吊装作业审批表,且审批表中未注明作业地点、具体部位、从事何工序作业,未制定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方案,作业前负责设备安全员未查验司索工、信号工持证情况,也未安排安全人员与防护人员旁站,导致王**违章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危险区域后得不到有效阻止。
3.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个别临时进场的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双*公司混凝土泵送操作人员王**系首次参加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事发前厚**公司尚未向项目部报备该施工人员信息),未参加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安全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就进场进行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操作作业,导致王**本次岗前未培训、本次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中***莆田分公司、龙*公司等涉事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未拨打急救电话120,导致伤者未能就近送医治疗,应急响应失当造成对伤者医疗急救措施失效。
综上,中***莆田分公司、龙*公司等涉事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上述风险隐患长期存在而未及时排除,未能及时辨识发现、预防或排除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而盲目组织施工,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企业
1.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有:(1)公司法人代表庄**未持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对个别施工人员未经项目部备案培训擅自上岗失察;(3)事故当日2号墩左幅第一节混凝土浇筑开盘单开具安全审查把关不严;(4)对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起重信号工、司索人员未持证情况不明;(5)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表管理执行不严格(详见“间接原因2”分析);(6)对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简单粗暴问题不重视,导致事故发生后,因项目部应急响应不当、事故报告不及时,造成公司层级应急预案无法正常启动;(7)对项目部事故报告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不严谨,本次事故次日公司负责人收到项目经理口头事故报告后,对相关人员未作处理,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8)事故发生后,仍未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对导致事故发生同类原因与隐患未整改根治到位。
2.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刘**未持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班组未配备专职司索工、指挥员,现场作业人员中仅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司机陈**持证上岗;(3)在参与事故善后工作过程,明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瞒报,受其影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3.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有:(1)对泵车操作人员王**未经项目部培训而上岗问题失察,事故当日2号墩左幅第一节混凝土浇筑开盘单开具安全审查把关不严;(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信号工、司索工持证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格;(3)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萩芦溪大桥工程参建单位及项目部存在瞒报行为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
4.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萩芦溪大桥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存在瞒报行为失察。
(二)政府部门
1.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责任单位存在瞒报行为失察。
2.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责任单位存在瞒报行为失察。
(三)医疗机构
1.莆田福*医院:对死者王**就医过程接诊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首诊负责制度要求,对接诊病人伤情检查、死亡情况未作记录,未按规定报告其死亡情况、未开具死亡证明。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人员(1人)
王**,男,生前为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混凝土浇筑作业泵送设备遥控操作司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本次事故中,擅自闯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危险区域范围,其个人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司法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4人)
(1)庄**,男,现任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兼任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2)林**,男,群众,事发时任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是事故瞒报的主要责任人。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上级公司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同时建议由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免职处理。
(3)江**,男,群众,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安全总监。履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审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起重吊装作业审批表不严谨,未辨识起重吊装作业与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的砼浇筑作业之间存在交叉作业风险,未制定并组织实施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并由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免职处理。
(4)刘**,男,群众,福建省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班组未配备专职司索工、指挥员的隐患问题失察,导致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司索工、信号员未持证上岗,对本起事故中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章行为并造成人员伤亡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建议给予追究其他问责措施责任人员(共11人)
1.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1人)
(1)王**,男,群众,现任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安全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萩芦溪大桥工程参建单位及项目部存在瞒报行为失察,以及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转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2.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2人)
(2)孙**,男,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项目机械设备安全员。未认真审查事发当日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转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3)王*,男,群众,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施工员。事发时对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未能及时叫停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转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3.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人)
(4)张**,男,群众,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天泵车队队长。对施工人员王**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王**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并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4.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人)
(5)陈**,男,群众,福建省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带式吊车司机。对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司索工、信号员未持证上岗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对本起事故中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章行为并造成人员伤亡,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5.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人)
(6)吴**,男,群众,湖北三*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萩芦溪大桥项目专业监理。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转建设单位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6.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人)
(7)刘**,男,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萩芦溪大桥项目)项目负责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8)黄**,男,群众,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恒*养护有限公司)萩芦溪大桥项目现场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7.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1人)
(9)吴**,男,涵江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干部),挂钩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移送涵江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8.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人)
(10)蔡**,男,群众,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安全室负责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11)陈**,男,中共党员,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专技人员。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租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过程,仅报备起重设备司机持证情况,对作业过程司索工、信号工持证情况不重视,未严格按照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起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罚。
其瞒报情节,鉴于王**本人对自己违章行为负主要责任,该公司在事发后能以厚**公司名义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死亡赔偿金、人道主义补助款能及时足额到位,在事故调查前能积极提供线索,并在调查过程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其瞒报行为主要受项目经理林**个人决定瞒报影响,情节较轻,建议对该公司瞒报情节从轻处理、免于行政处罚,由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在行业内部范围对其瞒报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2.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该公司在组织本次事故过程起重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构成瞒报事故。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3.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由建设单位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4.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其向莆田市国资委书面检讨。
5.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对本起事故发生和各相关单位瞒报失察。建议其向涵江区人民政府书面检讨。
6.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该中心对本起事故发生和各相关单位瞒报失察。建议其向莆田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检讨。
7.莆田福*医院:该医院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首诊负责制度。建议由荔城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医院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项目建设监管执法。深入剖析本次事故教训,通过强化事故警示宣传教育,切实督促全区在建道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本起事故中各相关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尤其是压实总承包单位的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加大全区在建道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严惩严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围绕特种设备作业、机械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深入开展全区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切实有效的严管严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突出事故预防,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在建道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本起事故中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各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临时雇用人员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加强作业操作岗位的技术防范措施,规范安全管理流程,强化安全教育、交底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逃生方法等,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作业行为。
二是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督促各类企业全面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促进管控措施落地,持续改进构建安全生产常态化机制,提高事故发生前的预防能力。
三是加强隐患治理工作。督促各类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常态化检查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加强事故报告工作。要督促各类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规定,落实事故及时准确报告制度,规范事故上报流程,坚决杜绝不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演练与评估,建立快速响应科学的应急机制,规范企业应急响应行为,提高企业应急救援、员工自救能力。
(三)强化事故查处,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加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各参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安全标准管理水平。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深挖各参建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存在的偏差与不足,全面强化依法施工法制建设,切实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坚决打击违法、非法、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力度依法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布机构:莆田市涵江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