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石社保)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冯某入职某化学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25日、28日,冯某两次到当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2022年10月29日上午9时,冯某在公司仓储中心工作时,使用叉车将货物拉进电梯。当天上午10时许,冯某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再次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2022年12月5日,冯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查,2022年10月28日,冯某在当地医院的MRI检查报告单记载的MRI意见为“腰椎退行性改变,腰5、骶1终板炎,腰3/4椎间盘轻度膨出,腰4/5、腰5/骶1椎间盘变性并突出,腰椎棘间韧带炎”。冯某于同月29日在同一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记载的CT意见为“腰椎未见明显异常,骶尾骨未见明显骨折”。
经比对,2022年10月29日的腰部受伤症状与10月28日的症状高度重叠,且无证据证明冯某在2022年10月29日上午工作中腰部确有受到新的伤害。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冯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冯某有无因工作原因受伤。
冯某主张10月29日去拉货导致其腰部受伤,但结合病历、检查报告单及用药情况,其先后于同月25日、28日就腰部疼痛到医院就诊,并诊断为腰痛、腰椎间盘突出,且经比对,冯某10月28日的MRI检查报告单和同月29日的CT检查报告单记载的内容高度重叠,其受伤前后两日有关腰部情况未见有新的伤势,故人社局据此不认定冯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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